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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一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张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张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其与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后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张**。由于被告婚后一直不照顾家庭,不主动承担家庭义务,好逸恶劳,不外出工作,近两年更是沾染赌博恶习,并于生活中四处举债以满足个人需求和爱好,导致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故依法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三、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一×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其对于自己现有的缺点也会加以改正,故不同意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张**,2014年7月,原告携婚生女张**回居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经双方当庭确认,原告现在被告处的婚前陪嫁有衣柜一个、缝纫机一台、梳妆台一个、春秋椅一个、茶几一个、被套一个、25吋彩色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深红色木椅一把、小饭桌一个、煤气灶具一套。原告以被告给付其的彩礼款偿还了被告婚前个人债务共计27600元。婚后购置组装电脑一台、摩托车一辆、汽油三轮车一辆、三间住房暖气管道。

另查,原、被告就争议财产黄金项链一条、切菜板两块、电饼铛一个、空调一台、组合家具一套的财产性质及归属存有争议,但均未提交证据佐证。

再查,被告当庭表示会改正自己生活中的缺点,不同意离婚。原告就夫妻感情破裂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被告的询问笔录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久,且育有一女,原告又系再婚,更应珍惜现有的婚姻,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双方应采取互谅互让、相互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同时被告当庭亦表示将改正生活中的缺点,希望能够维系双方的婚姻,且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与被告张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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