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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曹一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曹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被告曹一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由他人介绍认识,原告父母当时表示反对,因原告先前有过婚史未听家人劝说,双方相处三个月后便于2001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对被告无实质感情。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缺乏责任心、上进心,好吃懒做,与人不能很好的沟通,被告外出工作经常与人发生矛盾,甚至被刑拘。原告多次劝说被告,被告不但未发现自身问题还埋怨他人,原告父母更加失望,原告在此情景下做出了自杀的荒唐行为,幸亏抢救及时得以保全性命,之后被告没有吸取教训,依然我行我素。2006年原告忍无可忍离家出走,独自在外漂泊8年,这期间双方没有任何的沟通交流。现原告为解脱精神枷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曹二X(2002年阴历六月初十生)随被告生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曹一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为了家庭的完整,而且在这段婚姻生活中我没有做错什么,加之现在孩子的哮喘病又复发了,如离婚对孩子今后的治疗不利,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与被告曹一X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7月19日生有一子曹*X(患有哮喘病),现随被告生活。2009年原告李X离家出走。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现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曹二X。婚后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好好生活,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原告在婚生子曹二X患有哮喘病的情形下离家出走,弃被告及孩子于不顾,其行为对孩子病情的治疗、康复均不利。现原告应承担起为人母的责任,这对其孩子的康复、健康成长亦为有利。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X与被告曹一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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