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房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房X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房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张X与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XX与代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X与姚一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一X与郝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xx与齐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X与孙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XX与董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