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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被告王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XX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7年1月21日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子女各一,现均已成年。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但随着婚姻的延续,双方各自的脾气性格开始暴露,继而因生活琐事及性格不合开始发生矛盾和争吵,导致双方婚姻出现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XX辩称,不同意离婚,感情没有破裂,一直都挺好。因为我身患疾病,多年来原告工资折一直在我这,他用钱就找我要,2013年年底原告治病用钱,我手上没有让他借,他就生气了,从2014年2月份开始就不给我钱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77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马XX、长子马XX,现均已成年。庭审中,原告自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但是我们因为给儿子过户房子导致家庭矛盾加剧,所以我要求离婚并且分割财产。”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户口页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两个孩子,被告虽身患疾病,多年来双方并未为此发生矛盾,反而共同积极寻求医治,夫妻感情比较好。因家产分配等事发生矛盾后,原、被告应感念多年的夫妻情分,互相理解,充分沟通,而不是动辄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自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亦当庭表示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马XX与被告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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