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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与毛一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x与被告毛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x诉称,2005年12月12日,其与被告毛一x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2006年9月12日生育一女毛二x。被告不思进取,致使婚后家庭生活困难,生活中对妻女缺乏关心,2010年8月,因被告酗酒引发争执分居至今。上述种种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毛二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毛一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与原告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好,且育有一女,其现在从事守夜工作,无暇回家,仍与原告同住,并非分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2日,原、被告登记再婚,2006年9月12日生育一女毛二x。二人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翻建厢房四间及门楼(价值20000元),无存款,亦无债权债务。原告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佐证。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结婚证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再婚已近十年,且育有一女,彼此间更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发生争执纠纷在所难免,双方应在互谅互让、相互协商的沟通理解中解决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董x与被告毛一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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