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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经过短暂接触于1993年12月9日登记结婚。1997年8月12日生育长女刘一X;2008年1月19日生育长子刘*X。婚后原告发现被告长期嗜赌成性,无固定工作,没有稳定收入,导致家庭生活极为困难,经常有债主上门催债,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虽经原告多次规劝,但被告仍我行我素。被告专注赌博,原告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的信心全无,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三、婚生长女刘一X、婚生长子刘*X随原告生活;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XX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12月9日登记结婚,1997年8月12日生育长女刘一X,2008年1月19日生育长子刘*X,现均随原告生活。2012年4月,被告外出躲账至今未归,杳无音信。原告亦在被告离家后回娘家居住至今。

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静海县沿庄镇西滩头村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置家庭、子女和原告于不顾,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为了不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就原、被告双方财产分割问题暂不予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而子女宜暂随原告生活,暂由原告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曹XX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婚生长女刘一X、长子刘*X暂随原告曹XX生活并暂由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用,由原告曹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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