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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秘××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不长,了解不够,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导致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且经常夜不归宿,导致原、被告之间矛盾日益加深,虽经家属多次劝说,被告却屡教不改。现原、被告之间已经分居将近一年。因此,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秘××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8月21日,被告外出至今未归,杳无音信。原告于2013年8月23日回娘家居住至今。

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被告父亲秘一X的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无故离家至今未归,杳无音信,置家庭和原告于不顾,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为了不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就原、被告双方财产分割问题暂不予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与被告秘××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用,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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