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权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宋xx与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XX与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X与姜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X与郝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XX与卢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