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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张一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张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7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被告从结婚之前至今一直有赌博嗜好。2013年11月6日,张一x因琐事离家出走,双方感情现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之子张*x(2010年1月30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一x辩称,其与原告刘xx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一直不错,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后虽然有打麻将的现象,但并不严重,认为孩子需要有一个完整的家,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并自由恋爱,同年9月,原、被告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月30日生一子张*x,2011年4月7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11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被告分居,原、被告之子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主张被告有经常赌博的现象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其主张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结婚证、原告询问笔录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生育一子,双方均认可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足以证明原、被告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在漫长的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彼此间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被告认可日常生活中有赌博的现象,本院在此对被告的不良行为提出批评,希望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加以改正,避免因此不良行为造成夫妻间再次发生矛盾纠纷。原告亦应从珍惜以往夫妻感情的角度出发,给被告改正错误的机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原告之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xx与被告张一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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