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一X与陈一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一X与被告陈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一X、被告陈一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一X诉称,2011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1月双方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6月8日生一女,取名陈*X,2012年9月3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争吵,无共同语言,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之女陈*X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自行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一X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个人没有婚前财产,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自2014年7月1日分居至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1月双方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6月8日生一女,取名陈*X,2012年9月3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偶有争吵。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自2014年7月1日起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于2012年9月3日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女陈*X,夫妻之间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本案中,原告虽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韩一X与被告陈一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一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