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姚**与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李XX与权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XX与卢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王从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陶**与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XX与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X与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