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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XX诉称,2010年10月,原告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举办民间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5月14日,婚生子王X出生。2013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领取结婚证。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多,草率结婚,婚后随着原、被告共同生活的延续,被告的缺点日益暴露出来,被告经常欺骗原告,谎话连篇,遇事不与原告沟通,夫妻之间缺乏信任,导致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认为被告经常欺骗原告,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基于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X(2周岁)随被告生活;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XX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不知道原告怎么想的,但是我对原告是有感情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自由恋爱相识,2011年10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5月14日生儿子王X,2013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在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也是在所难免的,双方发生矛盾后,夫妻应当充分的沟通,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原、被告已经生育一个儿子,双方应当共同努力,营造和睦的家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各自改正自身的缺点,携手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庭审中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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