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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XX诉被告姚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姚一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X诉称,2004年10月2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双方性格、志趣、习惯差异很大,缺乏共同语言,被告性格急躁,经常与原告吵架,并多次打原告,被告嗜好饮酒,酒后打人更凶。被告不好好上班挣钱过日子。凡此种种,久而久之,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离婚后原告主张婚生儿子随被告生活,因被告身为父亲,有能力抚养儿子健康成长。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姚*X(2005年2月20日出生)随被告生活;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婚后无大宗共同财产);诉讼费由原告自担。

被告辩称

被告姚一X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我还想和她好好过日子,为了孩子也不能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自由恋爱相识,2004年8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20日生婚生子姚二X。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在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也是在所难免的,双方发生矛盾后,夫妻应当充分的沟通,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原、被告已结婚将近10年,且生育一个儿子,应当共同努力,营造和睦的家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各自改正自身的缺点,携手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庭审中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姚一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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