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xx与姚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x诉称,2012年12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姚xx没有生育能力,且无法承担一个家庭的责任,故诉请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姚xx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原告李xx与被告姚xx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育子女。2013年11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回娘家居住,导致双方分居。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对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由结婚登记材料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别标准。婚姻法虽然规定婚姻自由,但也反对草率离婚。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或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和处理,不应动辄离婚。本案中,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据此本院对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予认定,对原告之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xx与被告姚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