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XX与姚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姚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XX诉称,2001年6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可,但从2010年初开始被告在青县跑运输,长期在外、很少回家,原、被告夫妻感情慢慢疏远。2012年3月份被告偶尔回家后又无端殴打原告,原告负气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二人互不联系,也未见面,如今已形同路人,夫妻感情已然彻底破裂。故成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姚XX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讲的道理也不准确。自己与原告并非无缘无故的吵架,双方之间尚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1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审理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婚姻基础较好,生活中即使偶有矛盾发生,双方也应当互谅互让,积极改正自身错误,以宽容理解的态度共同化解矛盾。本案中原告虽主张离婚但并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亦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与被告姚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