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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X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18日登记结婚,一直住在河东区万东路阳新里20号楼2门407室,2009年原告患病身体不好,双方没有夫妻生活,被告经常不回家。2011年9月份,被告把汽车卖掉,从此就不见人了,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已近3年,被告手机关机,无法联系,现已下落不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杨XX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XX与被告杨XX于2006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2011年9月被告杨XX离家出走,原告于2011年9月5日回娘家居住,后于2012年3月5日向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向阳楼派出所反映被告离家出走的情况。经原告多方查找,被告杨XX杳无音信,至今未归。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静海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信、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向阳楼派出所情况说明、天津市河东**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XX于2011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两年有余,其行为在生活及精神上给原告带来极大的伤害,导致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XX与被告杨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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