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XX与石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石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石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6月相识并同居生活,2003年9月9日生长女石2X,2005年1月24日领取结婚证,2011年5月8日生次女石3X。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经常吵架,婚姻难以维系,更因被告的犯罪行为,使得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石2X和石3X随原告生活并自行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石X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还有感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6月相识后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于2003年9月9日生长女石2X,2005年1月24日领取结婚证,后于2011年5月8日生次女石3X,长女现随原告生活,次女现随被告母亲生活。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在服刑。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2013)冀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二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刚开始服刑,稳定的婚姻有利于被告安心服刑,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原、被告应互相理解、互相扶持,共同维系婚姻家庭关系。另外,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XX与被告石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