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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