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一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一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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