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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X与殷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X与被告殷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X及其委托代理人桑仲军、被告殷X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邹X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07年后被告开始嫌弃原告并经常对其辱骂殴打。2009年4月原、被告协议离婚,2010年6月8日原告因思念女儿又同意与被告办理复婚登记。复婚后被告不思悔改,彼此关系相当冷漠,很少沟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殷XX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她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殷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现在还小,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不能让她失去一个完整的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自由恋爱,于2005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2月23日生有一女殷XX,现随被告母亲生活。2009年4月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随后在2010年6月2日复婚。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交足够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结婚证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虽办理过协议离婚但随后又复婚,说明其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育有一个女儿。婚后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好好生活,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但其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邹X与被告殷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邹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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