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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赵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赵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赵XX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朱家村前进街南9排8号,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韩集镇大赵村。天津**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赵XX以自2013年3月15日与原告王XX分居至今,其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韩集镇大赵村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天津**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赵X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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