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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与黄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x、被告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x诉称,2010年3月份原、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没彼此了解透彻,导致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因脾气不合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展到被告对原告殴打辱骂,被告对原告及家庭不负责任,不务正业,并爱玩钱,虽经亲朋劝解被告仍然我行我素,致使双方婚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黄xx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只是吵架拌嘴,并无大矛盾,原告所称玩钱是一种游戏机,只玩过一次,现在被告找了工作,也不玩游戏机了,因此双方未到离婚地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x与被告黄xx于2010年3月份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程x于2014年2月份回娘家居住至今。本次诉讼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恋爱两年,应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婚后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今后应当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包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共同努力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现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程x与被告黄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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