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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祁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XX与被告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被告祁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XX诉称,2001年10月2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2002年9月9日生一女祁一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故婚后经常吵嘴打架,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摔东西,几次无故殴打原告。此后,原、被告虽勉强生活在一个房子里,但无任何沟通,无任何夫妻关爱。这种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今年2月1日双方通过正常协商并签订离婚协议,后被告无理反悔,强行占有房子,致使原告无处居住。原告以邮寄的方式和被告正式提出分居。双方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毫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祁一X归原告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祁XX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原告起诉的事实不符,并不存在感情不和的情况,只是与原告的父母、妹妹发生矛盾。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综合原、被告陈述及开庭审理,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01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9月9日生一女祁一X,婚生女现随被告生活。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胡XX与被告祁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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