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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薛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诉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6月份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并自由恋爱,2011年1月17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底赴贵州省遵义市,9月初被告在遵义报名参加驾驶员培训,11月份原告发现被告与驾校异性非正常交往,原告提出异议后被告没有收敛,同年12月23日原告目睹被告与婚外异性异常交往。后在双方亲友劝解下,原告随被告回天津居住生活。回到天津后,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被告始终未外出工作,家庭生活仅靠原告一人维持。2013年4月,原告不堪与被告共同生活回到贵州娘家,双方开始分居,期间双方没有为改善彼此关系做任何努力。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摆脱痛苦的婚姻关系,原告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前财产各归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薛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状上的描述与事实不符,结婚后至分居前,我上过班,也赚钱,家庭生活并非仅靠原告一人在维持。我在贵州与女孩交往的事实的确存在,我当时提出离婚了,原告不同意才没有离婚。原告回贵州老家是说学会计才回的家,她回去还是我送她回去的,中间几个月我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她就突然提出离婚,我不同意离婚,我家人都还在等着她回来,另外受理费我不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6月份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并自由恋爱,2011年1月17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原告因故于2013年5月30日离家后双方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也是在所难免。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各自改正缺点,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XX与被告薛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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