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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与姜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蒋XX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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