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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与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X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被告杨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无子女。现因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经常吵架。更让原告无法忍受的是被告不务正业,整天吃喝玩乐,聚众斗殴打架。被告于2012年4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逮捕,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8个月。致使原、被告无法再生活下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均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夫妻感情很好,没有破裂。另外我还有1年多就期满了,如果她坚持离婚等我出狱以后再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自由恋爱,于2011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2年4月17日被告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8个月。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交足够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原、被告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双方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且原、被告婚姻关系的维持对被告服刑、改造亦为有利。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但其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郑XX与被告杨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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