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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马一X。由于原、被告婚前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12年9月15日晚,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也未与原告及被告家人联系。被告行为已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马一X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2013年9月3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子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马XX于2012年9月15日晚22时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0月10日生一子马一X,现随原告生活。2012年9月15日晚22时被告马XX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原告以被告上述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结婚并于婚后生育一子,被告本应珍惜自己所选择的婚姻家庭。但被告无故离家出走,丝毫不顾及原告及年幼的孩子的感受。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故对于原告之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现在被告下落不明,双方所生之子马一X暂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关于子女抚养费及财产分割的主张暂不予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X与被告马XX离婚。

二、婚生子马一X暂随原告李X生活并暂由其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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