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于1998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1日生育长女马一X,2010年12月1日生育次女马*X。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赌博、打骂原告,原告曾于2004年10月起诉离婚,被告表示悔改,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但被告却言而无信,仍然我行我素。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马一X、马*X均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6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独立生活止。

被告辩称

被告马XX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之间还能好好生活,不认可原告诉状中所称感情破裂的情形。

原告李X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结婚证二册。

被告马XX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马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被告马XX于1998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1日生育长女马一X,2010年12月1日生育次女马*X,2013年农历11月16日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04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双方经调解和好。本次诉讼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到结婚至今已将近十八年,并育有两个女儿,应有较深的感情基础,生活中虽曾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在共同生活中实属在所难免。原、被告今后应当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包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共同努力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告又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XX与被告马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