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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张X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XX诉被告张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X、被告张X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XX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5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各自子女均已成年。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彼此缺乏了解,结婚以来,原告对被告母子照顾有加,且供被告女儿上中学、大学多年,一直任劳任怨,即便如此也未能换取被告的真心对待,被告对待原告亲属态度冷淡。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未果,原告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感情是维系婚姻的纽带,没有感情的婚姻名存实亡,为了早日摆脱精神的枷锁,原告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前财产各归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X1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年老体弱,原告儿子买车买楼把我与原告的钱都拿走了。假如离了婚,我带着二十二岁的女儿去哪儿?这么多年共同生活,我帮着原告儿子把媳妇娶了,现在原告不要我了,我去哪儿?总不能睡马路上吧!我老家的房子也卖了,卖房子的钱他儿子拿走了,我现在落下一身的毛病,原告得给我治好,现在我的脚崴了,原告都不管。结婚这么多年,我与原告始终没有发生过吵闹,我们之间是有感情的,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原告因故于2014年2月9日离家后双方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也是在所难免。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各自改正缺点,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唐XX与被告张X1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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