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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许*、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齐**、闫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西安相识,于2009年1月6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9年10月育有一女王X(白俄罗斯国籍)。原、被告于2008年11月至2011年3月在西安共同生活,后被告因工作原因于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前往科威特工作,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也曾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婚姻已无存续必要。且婚生女王X自出生以来,被告从未尽到抚养义务,无教育孩子经验,而原告教育水平较高,收入稳定,有充裕的时间照顾孩子,并能提供给孩子良好的教育环境,且王X系白俄罗斯国籍,无中国户口,故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X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XX辩称,一、同意与原告离婚。二、婚生女王X不同意由原告抚养,从有利于成长角度应由被告抚养。理由如下:第一,女儿王X自出生后一直与被告及其父母生活,被告非常喜爱自己的女儿,也尽力照顾女儿的生活,被告每月有较高且稳定的工资,在辽宁抚顺有固定的住所,现被告为了更好地照顾女儿已经征得公司同意调回国内工作,被告受过良好的教育,有能力抚养女儿,提供给她较好的生长环境。第二,原告作为母亲,抚养孩子的能力不强,女儿王X自出生以来生活起居均是由爷爷奶奶进行照顾。原告作为外国人,在中国独自一人工作,工作地点也不具有稳定性,且在中国没有固定居所,现住在学校公寓,该公寓不配备厨房,根本不能满足照顾孩子的条件,并且原告将孩子送至寄宿幼儿园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第三,关于女儿王X国籍问题,孩子虽然现在属于白俄罗斯国籍,但该国籍不影响被告对孩子的抚养,孩子完全可以在中国正常学习生活。况且女儿王X一直在中国长大,只会说中国语言,留在中国生活对其成长最为有利。第四,被告父母自孩子出生就一直照顾孩子生活起居,与孩子感情极深,孩子也喜欢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被告父母已经退休,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帮忙照看孩子,且均有固定的居所及稳定的收入,爷爷奶奶也非常愿意照顾孙女,能够给孙女细心周到的照顾,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在西安相识,于2009年1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9年10月13日育有一女王X。原、被告于2008年11月至2011年3月在西安共同生活,后被告因工作原因于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前往科威特工作。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父母及原被告女儿王X搬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生活,原告独自留在西安工作生活。2012年8月原告到天津**学院担任外籍教师,随后搬至天津**学院教工公寓居住至今。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原告及其女儿王X回到白俄罗斯生活,回国后王X随爷爷奶奶回到辽宁抚顺生活。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28日,原告将女儿王X接到天**学院教工公寓一起生活学习。2013年9月28日至今,王X回到辽宁省抚顺市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被告王XX在中**冶集团海外事业本部工作,单位已经批准其回国工作,现与其父母在辽宁抚顺市共同居住。

另查明,原告系天津**学院外聘教师,拥有语言教育专业资格证书,月收入为7000元,且婚生女王X在与原告生活期间,原告将其送至天津爱尚寄宿幼儿园学习,每周一至周四住校学习生活,周五至周日原告将其接回教工公寓生活。被告现在辽宁**冶集团海外事业本部工作,月收入为15000元,有固定居所为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岫岩路21-1-201室,与父母共同居住,愿意负担女儿王X全部生活费用。被告父母有稳定收入,月收入共计约为6000元,女儿王X在随被告父母生活期间,被告父母将其送入抚顺市望花区幼儿园学习,每日负责接送,被告父母愿意继续抚养照顾孙女王X一切生活。原、被告女儿王X现持有白俄罗斯国籍护照及外国专家随行家属签证,签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护照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王X出生证明、外国专家证复印件、天**大学出具的情况说明、天津**幼儿园出具的证明、体检报告、外教聘用合同、专业技能证书、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被告提交的房产证、工资卡信息单、存折、被告单位开具的证明、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原、被告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XX为白俄罗斯国公民、被告王XX为中国公民,本案为涉外离婚诉讼,双方在中国生活期间因感情纠纷,向法院起诉离婚,中**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中华**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原告XX与被告王XX在中**院提起的离婚诉讼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男女双方有离婚的自由,原、被告系跨国婚姻,婚前彼此了解不深,婚后又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两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哺育期后的子女,在父母均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由谁抚养为宜,应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方面来考虑。本案中,原、被告的教育水平及经济水平相当,生活环境均较为优越,且双方虽因工作原因未与女儿王X一起生活,但均对女儿王X关怀备至,尽所能的与女儿进行会面交流,都希望能提供给女儿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女儿王X现龄4岁,自出生就与父母和爷爷奶奶一起在西安生活,后因父母工作原因,单独与爷爷奶奶在辽宁省抚顺市学习生活,爷爷奶奶在其生活教育上照顾较多,对爷爷奶奶感情较深。虽然王X现为白俄罗斯国籍,但其在中国出生,后一直生活在中国,已经习惯了在中国的生活,生活居住环境较为稳定,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并且其加入白俄罗斯国籍并不会对其在中国的居住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故其国籍与本案不具有必然联系,对于原告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考虑被告公司已经同意被告回国工作,被告能够直接照顾女儿生活,且其父母愿意继续帮助被告照顾孙女王X,故在不改变王X现有的生活环境,由被告王XX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对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被告在庭上明确表示自愿负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但婚生女王X仍有权就抚养费向法院提出相应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在与被告离婚后享有子女的探望权,被告应当尊重原告的该项权利,探望权利的行使方式及时间可由原被告协商确定,本院对此不作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另行起诉。

综上,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第十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XX与被告王XX离婚。

二、婚生女王X随被告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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