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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崔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崔XX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宝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4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于2005年5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3月23日生长子,取名刘*X,2010年10月19日生次子,取名刘三X。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无感情基础。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无共同语言,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相互不能礼让,且争执不断。目前两人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二婚生子均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3、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原、被告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崔XX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在结婚登记前已经与原告相处了两年,有感情基础,现在有两个孩子,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以后会尽量缓和与原告之间的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4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于2005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5年3月23日生长子,取名刘*X,于2010年10月19日生次子,取名刘三X,现二子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因琐事吵架,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登记档案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于2005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至今已存续9年之久,且育有长子刘*X、次子刘*X,夫妻之间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本案中,原告虽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XX与被告崔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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