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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与宫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x与被告宫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x、被告宫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12日举行婚礼同居,2011年12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女儿宫xx现年4岁。双方因婚前互相了解不够,没有察觉到被告的不良陋习,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投,致感情不和,被告每天干什么都在隐瞒原告,日常对原告没有实话。2013年1月被告以做买卖为由让原告向同事借钱100000元交给被告,因被告借款行为可能是撒谎,故让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的赌博陋习使双方在分居前基本在争吵中煎熬度日,为了使女儿的身心健康不受影响,女儿基本由奶奶照顾。另,结婚时被告交首付及贷款580000元购买婚房,加上各种手续及装修,合计购房款是640000元,双方婚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每月2073元,至今共计还房贷89139元。共同还贷期间,房屋也有升值,升值部分也应按照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故原告诉请:1、判决原、被告离婚;2、个人财产是谁的归谁所有;3、共同财产婚后共同偿还43个月商品房的银行贷款89139元及房屋升值款195200元,合计284339元,被告应给付原告142169.50元;4、被告单方债务,被告以做买卖为由让原告向同事借款100000元实际用于赌博输光,该借款应由被告自己偿还;5、婚生女宫xx随被告生活,原告应分得的共同财产142169.50元作为一次性抚养费留给女儿(若诉讼请求第4项被告单方债务让双方均担的话,就在原告应得的共同财产142169.50元中扣除后剩余部分作为一次性抚养费留给女儿);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宫x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自由恋爱,感情尚未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于2011年2月13日生一女宫xx,后双方于2011年12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宫xx现随被告母亲生活。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一女,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虽主张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原、被告婚生女的成长,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姜x与被告宫x离婚。

案件受理费561元,由原告姜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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