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X与姚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X诉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X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7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前双方感情一般,彼此缺乏了解,共同生活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3月27日生育长子马一X,现年7周岁。2007年12月27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生育次子马*X,现年4周岁。现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分居至今。故请求贵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马一X随原告生活,次子马*X随被告生活。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姚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7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2007年3月27日生育长子马一X,2007年12月27日补办结婚证。2010年5月29日生育次子马*X,现均随原告生活。2014年3月8日双方在被告娘家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页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二子。夫妻感情有一定的基础,本案中,原告虽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就其离婚之主张,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其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之间在今后的婚姻生活当中,摒弃前嫌,互敬互爱,携手共同营造一个幸福、美满、和谐的婚姻家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马X与被告姚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X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