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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玉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1年相识,后于1993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8月20日生育长女高**,2005年10月9日生育次女高×。被告近些年不尽丈夫与父亲的责任,工作收入不交家里,整个家庭负担原告一人承担,原告最近生病需要住院做手术,被告始终不肯出钱。原告曾于2013年4月份提出离婚,但被告始终承诺能够回心转意,经调解和好,但被告仍恶习不改。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高×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至18周岁,如若中间发生变故原被告再行商议;被告需支付原告住院手术期间所有医疗费用;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感情很好,孩子也都这么大了,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8月20日生育长女高**,2005年10月9日生育次女高*,现均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购置两间房屋并翻建,又建东、西厢房。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日常生活中,夫妻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双方均应本着互敬互谅的原则妥善处理。原、被告于1993年9月29日登记结婚,且育有二女,表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对此,双方均应互相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遇事应加强沟通,互相理解,慎重对待婚姻问题。我国婚姻法虽提倡婚姻自由,但不支持草率离婚。庭审中,原告提起离婚请求,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与被告高**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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