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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xx诉称,原、被告在外打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原、被告在办理民间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张一x、一子张x,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于2010年4月19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因被告于2009年9月至11月涉嫌盗窃,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0)青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被告服刑期满于2014年4月1日出狱。自被告出狱至今,双方尚无往来。原告认为,被告被处有期徒刑5年,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使双方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一x、婚生子张x随原告生活;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办理民间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于2007年6月24日生一女张一x,于2009年10月25日生一子张x,现均随原告生活,后双方于2010年4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庭审材料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有一子及一女,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庭审中原告虽主张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马xx与被告张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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