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XX诉被告康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肖*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XX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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