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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