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鞠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鞠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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