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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鞠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鞠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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