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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高一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高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xx、被告高一x的法定代理人高二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6年农历10月15日生一女高四x,于2009年2月2日生一子高三x,现均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失了解,婚姻基础差,双方未建立起夫妻间的真挚感情,加之被告婚姻隐瞒其患有忧郁症的病情,二人经常打架,致使夫妻间无法生活下去,现夫妻长期分居已4年之久。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高四x、婚生子高三x随原告生活;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现金50000元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一x的法定代理人辩称,不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高一x没有行为能力,而且高一x也舍不得孩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农历10月15日生一女高四x,于2009年2月2日生一子高三x,现均随原告生活。原告主张双方自2014年3月1日分居至今,对此被告方予以认可。庭审中原告虽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被告父亲高二x主张被告高一x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对此原告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庭审材料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有一子及一女,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庭审中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x与被告高一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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