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一X与李一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X与被告李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被告李一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一X诉称,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1998年6月5日生育长女李*X,2008年5月4日生育长子李*X。由于婚姻基础较差,婚前相互不了解,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加之被告懒惰、怕吃苦、愿享乐的思想行为,故而造成夫妻间矛盾重重。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李*X随被告生活,并由其自行抚养;婚生长子李*X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自己抚养。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一X辩称,我认为我的妻子是最善良、最贤惠、最优秀的,我和孩子都需要她,有她才是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孩子是无错的,他们应该享受父爱和母爱,这是任何人不能代替的。我的妻子孝敬老人,爱护子女,疼爱丈夫,失去她会给我们这个家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6月5日生有一女李三X,现在静海县**庄中学读书;2008年5月4日生有一子李四X,子女二人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约一个月前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交足够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结婚证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且育有子女。婚后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好好生活,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这对其子女的健康成长亦为有利。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但其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朱一X与被告李一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