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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与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XX、被告马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XX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1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02年1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2年8月23日生一女马一X,2007年11月19日生一子马*X。由于婚前了解较少,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在共同生活中缺乏共同语言,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相互不能礼让。被告在经济问题上一意孤行,导致双方争执不断。且被告对家庭毫不负责,不能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诉讼费由原、被告均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XX辩称,原、被告结婚十几年,虽曾有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加之生有一子一女,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01年5月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于2002年8月23日生长女马一X,2002年1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1月19日生长子马*X。2014年5月18日双方因被告未与原告协商而私自购买汽车一事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支持其前述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恋爱直至结婚,但至今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双儿女,双方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仅仅因为购车问题发生矛盾。本案中,原告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邓XX与被告马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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