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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x与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陈一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x撤回对被告陈*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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