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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玉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王**、徐**,被告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2011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执,且被告不务正业,上班三天打渔两天晒网,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原告不体贴不照顾。原告认为双方系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是事实,结婚时间也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由被告杜**向原告王**借款18万元整,其中购置静海县**园小区楼房(5-1-502)一处,借款12万元,产权人为被告杜**;购买津KY9499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借款6万元,产权人为原告王**,现该车在被告处。被告杜**于婚后给原告打了欠条一张。庭审中,被告称楼房及轿车因玩牌已输掉,关于原告提交个人财产清单,被告予以否认。

庭审后,经对原告询问,原告表示现只要求离婚,轿车归自己所有,被告偿还借款,关于个人财产,以后另行起诉。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财产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原告询问笔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标准。被告杜**参与赌博,不履行家庭义务是造成夫妻之间经常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其虽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并没有提供不同意离婚的理由和证据,且原告坚持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所购置津KY9499起亚牌小型轿车,因产权人为原告,且系原告归还购车贷款,故该车归原告所有为宜,被告所借原告6万元购车款,不再偿还;坐落于静海县**园小区楼房(5-1-502)一处,产权人为被告,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偿还原告购房款12万元。关于原告的个人物品,因被告当庭否认,原告亦要求另行解决,故对原告的个人物品,本案不予处理,另行诉讼。综上,经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与被告杜**离婚。

二、坐落于静海县**园小区楼房(5-1-502)一处,归被告杜**所有。

三、津KY9499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归原告王**所有,被告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还原告。

四、被告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2万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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