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郝**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