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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元哲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2002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2年4月份登记结婚。2003年3月1日生育长女王一X,2008年10月10日生育次女王二X。由于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王一X、次女王二X均由原告抚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XX辩称,我们婚后生有两个子女,夫妻感情很好,而且被告全身瘫痪不能自理,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4月份登记结婚。2003年3月1日生育长女王一X,2008年10月10日生育次女王二X,现二女随被告生活。被告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伤残,伤残程度一级。2014年3月26日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双方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时有吵架现象,原告称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材料、中华**残疾人证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4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十二年之久,并生有两女,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时有吵架现象,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现已全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原告应在精神方面给予被告安慰、生活方面给予照顾,以维持家庭和睦。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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