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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诉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玉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13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唐*,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长期酗酒、赌博,并时常无故殴打原告及女儿唐*。被告之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并严重影响女儿身心健康。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25日同居生活,2006年3月29日生育一女唐*,2012年7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

庭审前,经对被告唐**询问,其以与原告结婚多年,且已生育一女,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本院对被告的询问笔录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女,表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日常生活中,夫妻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双方均应本着互敬互谅的原则妥善处理。我国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但也反对草率离婚。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白**与被告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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