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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一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张x系智力二级伤残,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原告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2月相识,2012年3月5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10日生育一子王*x。双方无婚前财产,婚后亦无大宗财产,仅有部分生活用品。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多,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由于被告系智力二级伤残,故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提出如下意见:1、双方协议离婚。2、婚生子王*x随其生活,并由其自行抚养。3、婚后财产归被告所有。4、案件受理费由其承担。

被告法定代理人认同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及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x系智力二级伤残,监护人为其父张xx。2012年3月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2月10日生育一子王*x。原、被告双方无婚前财产,婚后亦无大宗财产,仅有部分生活用品,就该财产,原告放弃分割。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并就离婚、子女抚养等提出调解意见,对该意见被告法定代理人认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系智力二级伤残,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表示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请,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意见予以认同。此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王一x与被告张x离婚。

二、婚生子王二x随原告王一x生活,并由其自行抚养。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一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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