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受理后,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x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唐XX与张X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只长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X与董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单XX与翟XX离婚纠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一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XX与徐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