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与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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