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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一×与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一×与被告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一×、被告尚**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董**,××××年××月××日生育儿子董**。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无共同语言,经常吵架,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董**随原告生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尚**在庭审中辩称,无法决定是否同意离婚,需要再考虑一下,后被告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一×与被告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董**,现已独立生活;××××年××月××日生儿子董**。原、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结婚登记材料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结婚至今已有二十六年,并育有一对儿女,应有较深的感情基础,生活之中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应冷静、理智的寻求共同化解。原、被告今后应当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包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增进感情,消除误会,一起努力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又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董一×与被告尚**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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